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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来源:
|
作者:
hk0f2706
|
发布时间:
2014-03-28
|
1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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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应具备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及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寸免冠照片4张;
4、经营场地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贴花,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
(三)受理审查登记时限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2、除当场登记的外,至受理登记之日起,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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